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是浙江省地方立法的重大突破,是社科強省建設的重要支撐,是浙江省社科界的重大事件。
《條例》共34條,正文4621字,系統規定了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目標體系、工作體系、保障體系和考核體系。
第一,目標體系明晰。《條例》第三條清晰地規定了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指導思想、黨的領導、基本方針、總體要求,明確規定了工作目標:為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作出浙江貢獻。”這就表明,全國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目標是“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浙江省作為“兩個先行”的省份,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理當也要“先行”;浙江省作為“重要窗口”的省份,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理當做好“窗口”。基于浙江省的特殊地位及哲學社會科學的工作基礎,浙江省的定位應該是打造與浙江省經濟社會地位相匹配的“哲學社會科學強省”。
第二,工作體系明了。《條例》第二條規定: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包括哲學社會科學的學科建設、學術研究、決策咨詢、學術交流、宣傳普及、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該條文回答了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做什么”的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聯合組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黨校(行政學院)、社會科學院、國家機關研究機構等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是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主體力量。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成立社會科學聯合會。”該條文回答了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誰來做”的問題。《條例》第七條回答了省、設區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承擔的職責,并回答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旅游、統計、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承擔的哲學社會科學促進工作職責。該條文回答了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對于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如何分工”的問題。工作體系的規定十分清晰。第九條到第二十八條對哲學社會科學的各項主要工作做出了規定。
第三,保障體系明確。《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制定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和體現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間接經費比例的具體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規定,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智庫依法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鼓勵社會資金依法通過捐贈、成立學術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發展”。經費投入是保障體系的核心。《條例》明確規定了經費投入的主渠道和輔助性渠道。
第四,考核體系明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立健全學術成果分類評價、代表作評價、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構建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的學術評價體系。”第二十九條規定:“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哲學社會科學統計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評估工作。”第三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定期開展評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優秀成果以及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褒揚和激勵。”這些都對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如何評價、如何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如何使用等作出了系統性規定。
實施好《條例》,首先需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哲學社會科學既是科學的一部分,又是理論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不同于一般的科學研究,哲學社會科學必須特別講黨性、講政治、講方向,自覺地在浙江省委的正確領導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必須在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從服務于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角度建言立說。浙江省要努力打造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先行省域”和“重要窗口”。
其次需要加強《條例》執法監督。有法可依很重要,有法必依更重要。地方立法機構既是地方性法規的制定者,又是法規實施的監督者。浙江省人大要對《條例》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執法監督。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要自覺遵守《條例》并履行相關職責,確保浙江省不僅在《條例》的制定上而且在《條例》的執行上均走在全國前列。
最后需要自覺遵守《條例》規定。從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各個單位和學者都要以《條例》為遵循,積極履行規定職責,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努力創造出無愧于時代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為繁榮和發展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建功立業。
https://epaper.csstoday.net/epaper/read.do?m=i&iid=6404&eid=45039&sid=208527&idate=12_2022-10-12 《中國社會科學報》:2022.10.12